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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1号文件给种业带来的利好措施 (2)刘氏大戟

2022-07-20

中央1号文件给种业带来的利好措施

湖北农业信息网讯:今年中央一号文件聚焦深化改革,聚焦农业现代化建设,作为农业科技体制改革的先行军和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物质载体,今年一号文件是如何说种业的?又将为种业深化改革带来哪些利好消息?本报记者对一号文件中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并邀请中国种子协会副会长、秘书长李立秋一一点评。  1号文件:积极推进种业科研成果权益分配改革试点,完善成果完成人分享制度。

点评:科技人员可以兼职,可以在兼职创业并从中取得合理报酬;科技单位的成果、可以到种子企业入股分红。这就打消了一些地方领导和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的顾虑,中央有了政策,科技人员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去干。特别是科技人员的股权激励,是一个很大的突破。这对种子企业吸引人才非常有利。

试点:湖南、河南、山西、吉林等省都有科技人员保留事业身份到种子企业创业的人。农业部种业权益比例改革指导小组推出两点改革措施,一是给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赋权”,即可以是成果的占有、使用、处置、收益权;二是给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让利”,规定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全部归单位依法自主分配,纳入预算管理,但不上缴国库,成果归科研人员的权益比例不低于40%。

1号文件:加强对企业开展农业科技研发的引导扶持,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和应用的主体。

点评:政府该不该对企业的科技研发进行扶持?这是有争议的。这次中央明确了,不但要扶持,还要加强。种业要强,企业必须强;没有现代企业,就没有现代种业。李克强总理讲过,政府为企业挣利,就是为社会谋利。对种业更是如此。种业是基础性战略性的核心产业,我国的种业还不强,在发展过程中,急需要各级财政给予引导扶持。引导扶持就是有选择地扶持,选择那些现代农业发展急需而我国又比较弱的方面重点扶持。

试点:近三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科技部都将种业列为重点支持对象,已启动了多个项目专门面向种子企业,有的项目已见成效。吉林、江苏、安徽、福建等省都单列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种子企业开展研发。

1号文件:建立农业科技协同创新联盟,依托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搭建农业科技融资、信息、品牌服务平台。探索建立农业科技成果交易中心。

点评:目前我国多数种子企业的研发能力还比较弱,开展科企合作、组建创新联盟是一种好形式。生物育种对大多数种子企业来说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但合伙组建股份制公司就可以实现。政府和企业共同搭建融资服务平台,实行企业化运作,做到互利共赢,可以对企业及时提供资金服务,解决一些企业的燃眉之急。这对一些有研发能力但缺资金的企业来说是大好事。

试点:由中国农科院作物所牵头,8家企业参加的创新联盟,在玉米新品种试验方面以发挥很大作用。由玉米和杂交水稻种子企业自发出资组建的两家生物育种平台育种公司已正式启动。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化集团共同出资建立的现代种业发展基金,两年来已参股投资3.66亿元,支持了11家种子企业,今年要进一步加大力度。2014年5月,国家种业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成立。

1号文件:继续实施种子工程,推进海南、甘肃、四川三大国家级育种制种基地建设。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安全管理、科学普及。

点评:种子工程实施多年,对中国种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奠基作用。这次将海南、甘肃、四川三大国家级育种制种基地建设写进1号文件,是对种业的特别支持。转基因首次在中央1号文件出现,表明了中央对转基因的态度。种业人都希望这三个规划能又国办印发,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落地生根,不能光停留在纸上。

试点:海南、甘肃省都已完成了制种基地建设规划,四川也正在制定中。甘肃的海南将26.8万亩南繁用地全权落实到户,划入基本农田永久保护,实行用途管制;集中建设5.3万亩科研育种核心区和5000亩生物育种专区。

1号文件:将主要粮食作物制种保险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目录。

点评:将主要粮食作物制种保险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目录,是种子企业多年的期盼。中国种子协会和保监会、涉农保险公司进行了大量调研。这次列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目录,将会加速主要农作物制种保险推进力度,这对农民、种子生产企业都是利好消息。关键是保额不要太低,否则企业和农民都积极性不高。

试点:海南、江苏、四川已开展了杂交水稻制种保险试点,省市县三级财政补贴承担保费的大头,制种企业和农民都拿一点,效果很好。特别是海南2014年制种季节遭遇强台风危害,不少制种田几近绝收。如果没有制种保险,对制种企业和农民都要承担重大损失。

1号文件:必须加快完善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同步推进城乡法治建设,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三农”工作。

点评:要依法保护农民权益,必须依靠法律。《种子法》是保护农民和种子研究、繁育、经营者的法律,应加大贯彻力度。《种子法》已经颁布实施14年,有些条款已不适应现在形势,所以全国人大正在组织修改。修订后的《种子法》将进一步加大对农民的保护力度;在对种子企业放权的同时加大企业自身的责任,特别对套牌侵权、售卖假种子的打击会加重。种子销售商要成为种子应用的服务商,将种子经营寓于服务之中。

试点:近两年各地农业、公安、工商管理部门联手,打击种子市场的假劣行为,使种子市场秩序大有好转。今后,维护种子市场秩序仍是种子管理机构的重要职责。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中国种子协会开展的种子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对种子企业也是一个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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